武汉纺织大学“学生组织员”实施办法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学生党建工作的需要,充分发挥优秀学生党员在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,切实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,加强基层学生党组织建设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学生组织员”即选聘学生党员中的优秀骨干成员,担任组织员助理,协助组织员开展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。
二、学生组织员的设置
第三条 各学院分党委根据各学生支部规模人数,在各班级优秀学生党员中选配1名学生组织员,学生组织员每届任期1—2年。
三、学生组织员的条件
第四条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具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,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政治上、思想上、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。
第五条 熟悉党的基本知识,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。
第六条 工作认真负责,能坚持原则,党性和组织纪律性强,作风正派。
四、学生组织员的职责
第七条 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有关党建工作文件精神,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,提高新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对党的认识,引导新生积极递交入党申请书。
第八条 协助基层党组织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。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联系,了解其思想、工作、学习等情况,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,并通过谈话、组织开展活动、推荐参加党校学习对其进行教育培养。
第九条 协助审阅发展材料,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。对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,帮助相关人员补充或规范材料;对情况不清楚、发展有争议的,及时向支部书记汇报。
第十条 参加发展党员的预审会、党员发展大会、预备党员转正会,介绍或补充介绍发展党员对象的情况。
第十一条 协助党支部开展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。
第十二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五、学生组织员的管理
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员要积极主动与所在党支部配合,当好参谋和助手,认真负责地履行学生组织员的工作职责。
第十四条 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基层组织员对学生组织员进行培训,定期召开学生组织员会议,总结工作,交流经验,研讨新时期如何做好组织发展工作。
第十五条 基层党支部要对学生组织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,按学年评选一定比例的优秀组织员予以表彰;对在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的,基层党支部要及时予以解聘。
六、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